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政府采購中關于低于成本價中標的三個關鍵問題

政府采購中關于低于成本價中標的三個關鍵問題

2018年12月24日09:03 

2017年以來,政府采購中多次曝出超低價格甚至0元中標的成交消息,對于政府采購最低價中標的合理性爭論也是始終未休。盡管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明令禁止低于成本價中標,但在業(yè)務實踐中,人們對于如何認定成本價、0元中標是否一定不可行等問題也是莫衷一是,本期摘錄中國政府采購雜志《政府采購異常低價成交當謹慎》部分內(nèi)容,以供思考。

采購代理機構

1、產(chǎn)品成本是否說不清?成本說不清就沒有辦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都明確規(guī)定采購價格不得低于成本價。但有人認為,產(chǎn)品成本價并沒有尺度和標準,通常很難說明某次成交的產(chǎn)品實際成本究竟是多少。

既然說不清,禁止低于成本價成交也就無從說起。于是,關于禁止低于成本價成交的法律條款,實際上喪失了法律約束力。并以此為借口,否定存在有如通常所說的低于成本價競爭。

的確,產(chǎn)品成本尤其是參與競爭的某些具體的產(chǎn)品成本,有時難以說清,加上相關法律沒有明確界定成本范圍和內(nèi)容,如究竟是生產(chǎn)制造成本,還是批發(fā)、進價成本,是社會必要勞動換算的平均成本,還是單位個別成本,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界定。

但問題是,是不是產(chǎn)品成本難說清,價格是否低于成本就沒有辦法界定?低價競爭就無法限制,相關法律就無法落實了呢?對此,答案也應該是否定的。

何謂異常低價?一般認為至少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價格不合常理。典型的如1分錢成交預算890萬元的項目,實際成交價比預算價低了8.9億倍,是不是不合常情常理?二是明顯低于成本價格。說1分錢不合情理,那1萬元是否就合乎情理,多少合乎情理?所以還是需要一個基本標準為依據(jù),這個標準應該是大體的、社會平均成本為基準成本界線。

如某種產(chǎn)品開發(fā)、制造、提供、服務等的社會基本成本,雖然各實體具體的產(chǎn)品成本可能存在差別,但如今企業(yè)財務系統(tǒng)、國家稅收系統(tǒng)、網(wǎng)絡交易系統(tǒng)等大數(shù)據(jù)高度發(fā)達,并不妨礙人們對某種產(chǎn)品成本做一個基本界定。在社會大體成本確定的前提下,確定一個不能再低的成本線,并以此作為異常低價,并規(guī)定政府采購中各供應商的報價、成交價不得或者不宜低于此價,這是完全可能的。

也許有人認為異常低價確定困難,或者異常低價界線并不客觀,異常低價限制會阻礙價格競爭,嚴重的可能通過較高的低價限制導致最終只能高價成交。

應該承認,這些風險是存在的,就如目前政府采購必須先公開預算價一樣,預算價也并不一定都客觀準確,但它卻成了實際上的法定最高限價。而現(xiàn)實中因最高限價制訂偏離出現(xiàn)的問題并不少,但有一個高限價,總比沒有要好。而異常低價限制有似于預算價的確立,只要規(guī)定好制訂異常低的程序、規(guī)范異常價制訂人的責任,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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