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政府采購項目中,如何處理投標中的“明顯低價”?

政府采購項目中,如何處理投標中的“明顯低價”?

2018年08月20日15:14 

伴隨著政府采購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價格戰(zhàn)”也愈演愈烈。

依據(jù)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chǎn)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xiàn)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政府采購

那么,在招標采購實踐中,如何把握投標人報價是否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如何認定低價供應商的價格澄清是否合理?這需要進行專業(yè)性技術判定。如果自由裁量過嚴,可能打擊合理低價,降低采購效率;如果裁量過松,又不能起到解決惡意低價的問題。

1、如何把握投標人報價是否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

以前,在采購領域各層級法律法規(guī)中,雖然對低于成本報價進行了限制,但對如何判斷與取證沒有明確和細化。遇到明顯低于成本價的情況,由于缺乏對成本的判別方法和標準,評標委員會很難做出認定。

如,財政部18號令判斷供應商不合理低價的標準是“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但是低價的橫向參照是近乎沒有公認計算標準的項目成本。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并未明確該成本是社會平均成本還是企業(yè)個別成本,也未明確成本高低的標準是什么,就法律條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在軟件行業(yè),由于每家企業(yè)采取的定價策略不同,前期投入基數(shù)不同,其成本很難界定。

低價的橫向參照沒有明確的界定,使得18號令中這一規(guī)定在實踐中的執(zhí)行往往被架空。而87號令出臺后,將價格橫向對比的參照變?yōu)?ldquo;本項目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報價”,實踐中對低價投標的認定有了實實在在的抓手。

根據(jù)87號令原意,“報價是否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的判定權在評標委員會。但由于87號令第六十條僅僅是一條原則性的規(guī)定,并未明確怎樣的報價才算是“明顯低于”。因此很多地區(qū)的采購代理機構為了方便判斷,自行設定“明顯低于”的幅度,并將其寫入采購文件中。例如,規(guī)定“低于投標人平均報價的百分之多少則投標無效”等等。

87號令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采購人根據(jù)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有專家指出,自行設定“明顯低于”的幅度來認定投標無效,也是變相設定最低限價,違背87號令相關精神。而且很有可能間接導致供應商之間圍標、串標,聯(lián)合哄抬報價,合力排擠掉低價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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