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政府采購投標的實務審查

政府采購投標的實務審查

2021年04月22日10:38 

一、定義及構成要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采購的構成要件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使用財政性資金。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實務中,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條例;完全使用自籌資金,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不屬于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采購項目,即使通過集中采購機構(一般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購中心)代理的采購項目也不屬于政府采購行為,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條例、《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

2、屬于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是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對外采購行為,對于招標人的對外出租、出賣、車輛報廢回收招標等行為均不屬于政府采購行為。

3、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在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對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的規(guī)定。

因此,投標人應當注意區(qū)分招標人的招標行為是否屬于政府采購,屬于政府采購的采購項目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維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者歧視待遇情形的認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chǎn)品;(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chǎn)總額、營業(yè)收入、從業(yè)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guī)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chǎn)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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