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A供應商參加了一個網絡設備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有三個供應商報名參與,開標評審后,該供應商沒有中標,事后,他發(fā)現自己的投標文件中所投設備的技術參數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應當在符合性審查中判定為無效投標文件。
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3條規(guī)定,該項目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三家,應依法重新招標或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
這樣一來,如果將該項目的采購結果推翻,重新采購,A供應商還有機會再次參與或中標。
因此,A供應商才有了自己質疑“自己”的念頭。而他質疑的理由是評審專家不專業(yè)、不負責,在評審過程中沒有發(fā)現問題,把本應判定為不符合要求的投標人讓其“充數”了,所以,要推倒重來。
問題提出
1、供應商能自己質疑自己嗎?
2、A供應商有過錯嗎?
專家點評
法律沒有規(guī)定供應商自己不能質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