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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投標報價修正“就低不就高”原則

2017年10月13日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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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

投標報價“就低不就高”修正原則

某市的《建設工程施工公開招標項目招標文件范本》規(guī)定,投標報價修正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當單價與數(shù)量乘積小于合價,以單位為準,修改合價;反之,以合價為準,修改單價。當合價、金額累加錯誤時,按“就低不就高”原則,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則按累加修正值;反之,按原累加值。修正后報價小于原報價,總價按修正后報價;反之,總價按原報價,并在簽訂合同時載明在結算價中扣除修正報價與原報價的差額。

舉例來說,某投標文件的某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分析表得出的綜合單價為200元/平方米,其分部分項工程費=1000(工程量)*200(綜合單價)=180000元(合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修正原則,即“當單價與數(shù)量的乘積大于合價,以合價為準,修改單價”,此時,分部分項工程費=1000(工程量)*180(綜合單價)=180000元(合價),需要把綜合單價修改為180元/平方米。

該規(guī)定并非探求投標人真實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的對投標文件可以進行澄清、修正的前提要件,屬于允許投標人對投標報價進行實質的修改,不但違反《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也違背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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