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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詢價是否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

2017年07月07日10:02 

詢價是否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


服務類采購項目的詢價采購不宜采用綜合評分法。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依據上述相關法條規(guī)定,詢價方式僅適用于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特殊貨物采購。

《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規(guī)定:“······三、同一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評審方法: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評標供應商,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依據這一規(guī)定,采用詢價方式和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選用最低評標價法,不宜采用綜合評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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