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可以獨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嗎?
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獨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嗎?是否需要總公司授權?
答:首先,分公司是合法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明確,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分公司屬于“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定的其他組織,具備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
其次,《公司法》第十四條中關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規(guī)定,在認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其民事責任的承擔者為總公司。
最后,今年3月由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明確,“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分支機構應當?shù)怯浀模勒掌湟?guī)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根據(jù)該條可知,分公司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無需總公司授權。
實踐中,石油石化、電力、通信、銀行、金融、保險、法律事務等特定采購項目的參與主體往往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公司。如果將分公司排斥于政府采購供應商范圍之外,顯然不符合這些項目的特點。因此,采購人、代理機構可在采購文件中作出規(guī)定,允許分公司參與投標。
2.關聯(lián)企業(yè)可以參與同一項目的投標嗎?
問:投標供應商A公司的股東與B公司的股東存在交叉,但兩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并非同一人,可以參加同一采購項目的投標嗎?
答:《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雖然A、B兩家公司的股東存在交叉,但其法人代表并非同一人,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也不必然構成串通投標。串通投標屬于法定情形,只有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即《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的七種情形,以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視為串通投標的六種情形,才能認定為串通投標。
不過,也有專家援引《〈條例〉釋義》的相關內容,提出了不同觀點?!丁礂l例〉釋義》關于《條例》第十八條的闡釋中明確,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若A、B兩家公司的控股股東均僅有兩人,即存在交叉的這兩位股東,則這兩位股東均可代表A、B兩家公司行使職權,因而也是兩家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故A、B公司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