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招標代理機構,多項資質認定取消后,投標人資格要求該如何設定?

@招標代理機構,多項資質認定取消后,投標人資格要求該如何設定?

2018年08月22日11:10 

在國務院大力推行“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很多資質審批認定都被取消了,一些招標代理機構對此不知所措:企業(yè)很多資質要求已取消了,那么采購文件中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如何設置呢?

招標代理機構

問題一:能否限定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

答:不可以。

理由:除涉及行政許可外,超范圍經營簽訂的合同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條依據:《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

對于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生產和經營的招標項目,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經營范圍也無法反映該企業(yè)是否已獲得相關行政許可,因此應當以相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行政許可證件為準。

拓展:超范圍經營是否會影響其履約?

經營范圍除涉及其他行政許可外,從某種意義上講都屬于一種告知性備案許可,因此在投標人可以在履行合同前的任意時期內經過一定程序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且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法條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公司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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