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招標采購中,本應被否決的投標人變成中標候選人,如何處置?

招標采購中,本應被否決的投標人變成中標候選人,如何處置?

2018年08月22日09:47 

提問:

某招標采購項目攔標價為360萬,一投標人報價370萬,高于攔標價,但評審時專家未發(fā)現,沒有否決該投標人。評審后,該投標人為第三名。現在該項目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審計過程中審計部門發(fā)現該問題。

請問該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廢標并且對專家進行處罰?

招標代理

回答:

《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均規(guī)定,投標人的報價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否決該投標人。在該案例中,由于評標委員會的失誤,并未發(fā)現投標人的報價高于限價,因此沒有否決該投標人,評審結論為該投標人是第三中標候選人。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從結果來看,該投標人為第三中標候選人,但其投標本應當在評標過程中被否決,當該項目投標人大于3家時,該投標人被否決后第三中標候選人應當另有其人,當投標人僅有3家時,該投標人被否決有可能使得全部投標缺乏競爭性而被廢標。因此,極有可能改變最終的中標結果。如果對中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即便是已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的,中標仍然無效。因此,應當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重新出具評審報告。

但該案例中,由于項目已經完成,無法再進行重新招標或重新評審。

同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因此,無論評標結論有沒有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評標委員會都應當為此負責。

網友熱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