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購工程的概念
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或《政府采購法》,由政府采購與工程兩個概念組成。
(一)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由此可見,采購行為是否屬于政府采購,應從采購主體、資金來源和采購范圍三個要件進行判斷,若有一個要件不滿足,則不屬于政府采購,其采購行為不受《政府采購法》調整。
(二)工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六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按此規(guī)定,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單獨的裝修屬于政府采購工程?!墩袠送稑朔▽嵤l例》(以下簡稱招法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前半句規(guī)定,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墩少彿▽嵤l例》(以下簡稱政采法條例)第七條對政府采購工程的工程亦作相同的規(guī)定。
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單獨的裝修是否屬于工程?是否屬于《招標投標法》調整的工程?這在業(yè)內存在巨大的爭議。有專家指出,從兩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及其相關的”可以認定上述提到的裝修非《招標投標法》調整的工程,不屬于《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其認為《政府采購法》所規(guī)定的“工程”=“《招標投標法》調整的工程+“非《招標投標法》調整的工程”,上述提到的裝修即屬于后者。實踐中,也有很多同行簡單認為“工程”若是通過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立項的,屬于《招標投標法》調整的工程;反之,若未立項,或僅僅在財政部門預算中明確的工程,不屬于《招標投標法》調整的工程。
筆者認為,要正確理解工程,應從工程的內涵和外延進行解讀,招法條例規(guī)定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其具體定義可以參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招法條例以“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對建設工程進行了列舉,目的是避免實踐中對工程作擴大化理解,如將“希望工程”等概念化的協(xié)作活動理解為建設工程。在此問題上,若只是緊扣“及其相關的”,而非緊抓事物本質,實屬舍本逐末。所以,筆者認為上述提到單獨的裝修工程屬于建設工程,所有建設工程都屬于《招標投標法》調整的范圍。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以及招法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招標投標法》調整的工程建設項目,除上述提到的建設工程之外,還包括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納入《招標投標法》調整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屬于《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還得看其是否達到法定的規(guī)模標準。未達到的,則不屬于《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政府采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