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行業(yè)解讀:住建部權威解讀掛靠行為

行業(yè)解讀:住建部權威解讀掛靠行為

2015年11月10日16:31 

8月4日,住建部印發(fā)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便于大家正確理解該辦法的具體含義,住建部建筑市場監(jiān)管司組織有關人員,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該辦法起草過程中對有關問題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該辦法的條文釋義。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xù)、從事施工等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掛靠定義的規(guī)定。

“掛靠”是行業(yè)內(nèi)約定俗成的通行名詞,與“掛靠”概念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資質”。鑒于“掛靠”行為在行業(yè)中已很廣泛且對其含義已約定俗成,本辦法根據(jù)《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對“掛靠”進行了定義。

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只要是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即構成掛靠行為,至于有關單位或個人是否實際承接到工程,以及是否實際施工,都不予排除。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釋義】第(二)種情形也是定義中所明確的掛靠情形。對資質等級低的施工單位,其以資質等級高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資質等級高的施工單位出于某些因素的考慮,如進入某個領域或地方承接工程,其以資質等級低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相同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之間相互借用資質參與投標承攬工程,均構成掛靠行為。

(三)專業(yè)分包的發(fā)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yè)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fā)包單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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