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政府采購:厘清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之差異

政府采購:厘清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之差異

2018年05月10日16:27 

“談判”與“磋商”字面上看似是一對“同胞兄弟”,可政府采購實操中,又是“各歸各家”,不容混淆。

為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適應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

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以下簡稱“74號令”)對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情形及操作程序做了細致規(guī)定。競爭性磋商作為首個“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有財政部制定發(fā)布的《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214號文)進行規(guī)范。但是,在實踐中,競爭性磋商較容易與競爭性談判混淆。“磋商”與“談判”這兩個詞僅從語義上看,看起來區(qū)別不大。那么,財政部為何要認定這種新的政府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與競爭性談判究竟有何實質(zhì)性區(qū)別?本文試圖以比較分析的方法對此問題一探究竟,供實踐操作者參考。

1、適用情形的對比

根據(jù)上表的對比,可以看出,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為交叉關(guān)系。當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時,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或者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均可供選擇使用:(1)技術(shù)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2)事先不能計算出價格總額。

表中所列其他情形(劃線部分)則不存在這一選擇問題。

2、程序性規(guī)范高度相似

上表是74號令與214號文中完全相同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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