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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資格的五類問題

2019年06月05日10:19 

分公司有參加政府采購的資格嗎?這個問題,行業(yè)內一直爭論不休,采購代理應該清楚這幾類問題。

政府采購

一、分公司具備參與政府采購資格嗎?

這個問題直指政府采購供應商范圍。眾所周知科學界定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范圍對于保證政府采購質量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政府采購法》對供應商資格問題作出了充分、全面和詳盡的界定。這種界定集中體現在該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當中。

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初看這一界定似乎囊括了所有的組織和個人,其實不然。因為緊接著第二十二條作出了遞進式的限制,要求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要同時具備六個條件,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可以成為供應商的范圍。

其中六個條件的首要條件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這樣就確切地排除了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因此可以肯定地回答分公司不具有成為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

二、分公司為什么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一規(guī)定有兩層含義,一是明確了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二是明確了分公司是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組織,但不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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