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的方式有很多種,每一種方式都各有不同。像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是三種常見的招標方式,以下就是三者的釋義和區(qū)別。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招標投標兩種方式之一,屬于無限制性競爭招標,是招標人通過依法指定的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所有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程序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確定中標人的一種競爭交易方式。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主要有三類:
1.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
2.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3.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例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因存在需求條件和市場供應的限制而無法實施公開招標,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情形的,經招標項目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認定后,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一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