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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可賦予注冊建造師代表建設單位簽發(fā)指令和認可工程的權利!

2021年11月23日10:50 

廣東:可賦予注冊建造師代表建設單位簽發(fā)指令和認可工程的權利!

近日,廣東省住建廳發(fā)布了關于公開征求《規(guī)范發(fā)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十條措施》意見的公告,明確:

積極有序推進:

建設內(nèi)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資或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優(yōu)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鼓勵社會投資項目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各地要明確每年不少于20%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

加強實施管理:

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據(jù)雙方合同約定,可賦予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建筑師或者注冊建造師、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等代表建設單位簽發(fā)指令和認可工程的權利。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項目經(jīng)理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本項目施工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

政府投資或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階段要優(yōu)先采用綜合性咨詢,在建設實施階段帶頭推行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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